公司法中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现在经营出现困难,有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我之前的出资期限还没到,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出资义务会被要求加速到期吗?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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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责任。一般来说,股东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出资。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出资义务可能会加速到期。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的规定,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所谓“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欠了别人的钱还不上,法院去查公司的财产,发现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而且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同时公司又不申请破产,这时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那些出资期限还没到的股东提前出资来偿还公司债务。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中的出资义务是可以加速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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