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到实缴出资期限是否能被执行?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现在公司无力偿还我的债务,但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没到实缴期限。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执行股东的财产来偿还公司欠我的钱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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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未到实缴出资期限通常不能被执行。这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中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只要股东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期限未届满前,其没有义务提前缴纳出资。从法律层面看,这种规定保障了股东的合理预期和商业安排。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股东即使未到实缴出资期限也可能被执行。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也就是说,当公司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并且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时,或者公司在有债务之后故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可以对股东未到实缴期限的出资进行执行。 如果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股东未到实缴出资期限一般不能被执行,但在特殊情形下,股东的出资可能会被加速到期并执行。债权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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