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可以撤案?
我有个涉及案件的事儿,案子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了。但现在有些新情况,我想知道在这个阶段案子还能不能撤案,撤案有啥条件和程序不,心里实在没底,希望懂法律的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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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后是有可能撤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移送审查起诉”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在完成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让检察院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几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是可以撤案的。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其实也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进行了“撤案”处理,因为案件不会再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 不过,撤案的程序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总之,移送审查起诉后并非绝对不能撤案,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相关人员,都应该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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