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是否可以驳回起诉?
我有一个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案子起诉到法院了。我不太确定这类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起诉。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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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是存在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况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驳回起诉的概念。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可能会驳回起诉。 例如,如果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就会认为其没有起诉权利,从而驳回起诉。这就好比一个跟某件事情完全无关的人跑去法院起诉要求别人履行什么职责,法院肯定不会受理。 又或者,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法院都不知道该让谁来履行职责,这种情况下也会驳回起诉。还有,如果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只是泛泛地说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却不说明到底是什么职责,以及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法院也会驳回。另外,如果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比如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等行为,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也规定了一些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比如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等。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如果出现这些情形,同样会被驳回起诉。总之,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等情况下,是可以被驳回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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