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收费依据?
我找了律师帮我处理一个案子,律师提出以诉讼结果作为收费依据。我不太懂这样合不合法,也不知道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我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能不能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来作为收费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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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可以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这种收费方式叫做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此外,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所以,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收费依据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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