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否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部门?
我想弄清楚行政指导这事儿。现在行政指导在日常行政工作里挺常见的,可有时候它好像会对我的权益有点影响。我就很疑惑,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能不能把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部门呢?想知道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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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关于我国能否把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部门,目前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都有一定的考量。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行为通常理解为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它主要依靠相对人的自愿配合来实现行政目的,并非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那样对相对人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从实际情况分析,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存在一些障碍。一方面,行政指导往往是一种建议、劝告等柔性方式,难以判断其是否真正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相对人本身有选择是否接受行政指导的权利。如果相对人自愿接受并实施了行政指导的内容,后续再以行政指导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认定侵权的标准较难把握。另一方面,如果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可能会使行政机关在进行日常的行政指导工作时过于谨慎,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以行政指导为名,实际上实施了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但这并非是将行政指导本身纳入司法审查,而是对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行政行为的审查。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尚未将行政指导全面纳入司法审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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