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二十年后才发现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吗?
我家亲戚二十年前被人过失致死,当时大家都没发现真相,最近才了解到这个情况。我想知道现在还能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心里特别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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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过失致人死亡二十年后才发现能否进行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诉讼时效,它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法律给你规定了一个时间范围,在这个时间内你要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会帮你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情境中,虽然损害事实是在二十年前发生的,但你提到是最近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如果能证明你确实是刚刚才知晓此事,那么从发现之时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不过,这里还有一个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限限制。也就是说,即使你是最近才发现,但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也就是二十年前亲戚死亡)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是否属于特殊情况,比如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导致你一直未能发现真相,或者是否存在侵权人故意隐瞒事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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