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探讨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子里,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有物质损失了,被害人可以一起要求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比如一个人因为被他人伤害,导致心理上出现了严重的创伤,像抑郁、恐惧等,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单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是不支持的。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比如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直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通常难以得到支持,但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符合一定条件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