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是否可以按投标价收取违约金?


围标是一种严重违反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指的是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联合起来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或者谋取中标利益的目的。 关于围标是否可以按投标价收取违约金,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如果招标文件以及后续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围标行为属于违约情形,并且约定了可以按照投标价收取违约金,那么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招标文件和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旦出现围标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按照投标价支付违约金。 另一方面,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角度,如果合同约定的按照投标价收取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围标案件中,如果守约方主张按照投标价收取违约金,违约方可能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进行抗辩,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此外,围标行为不仅仅涉及民事违约责任,还可能触犯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围标行为的实施者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