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我打算给自己的商品注册个商标,想到了一个名字,但后来发现它是这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我就很纠结,不知道商品的通用名称能不能用来当商标,要是能用的话我就去注册,不能用我就得重新想名字了,所以想问问具体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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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内,为公众普遍使用、用以称呼某类商品的名称。一般来说,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因为通用名称是大家都在使用的,具有公共属性,如果允许某一个企业将其注册为商标,就会导致其他企业无法正常使用该名称来描述自己的商品,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该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两面针”原本是一种中药材的通用名称,但广西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使“两面针”牙膏具有了显著特征,消费者能够将其与该公司的产品紧密联系起来,最终获得了商标注册。
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商品通用名称,没有经过特殊处理或获得显著特征,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但要是通过企业的努力,让这个通用名称具有了独特的含义和识别性,那就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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