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围标会考核经营范围吗?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听说有围标这种情况。我不太清楚在围标行为认定的时候,会不会去考核参与围标的企业经营范围相关情况,这对我判断一些事很重要,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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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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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指的是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投标者们串通起来,不正当控制投标结果。 关于围标是否考核经营范围,目前并没有直接规定围标时必须考核经营范围。判断围标行为的关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比如,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过,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经营范围是有重要意义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通常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其中可能就包括经营范围。如果投标人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却参与投标,本身就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且,如果围标参与者利用不具备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来围标,这种行为也可能作为认定围标行为的一个辅助因素,因为它体现出了围标者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不择手段。但这并不是围标认定的核心考核点,核心还是在于投标者之间是否存在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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