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


在探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简单来说,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受赠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真正获得赠与的财产。比如,赠与人说只要受赠人考上大学,就赠与一套房子,这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本质依然是赠与合同,只是多了条件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因为在财产权利还没转移时,赠与人对财产仍有控制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如果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 然而,当涉及附条件的情况时,如果受赠人已经满足了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这是因为受赠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赠与人也应当遵守承诺。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另外,即使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如果出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依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而且,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总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要看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受赠人是否履行了所附条件以及是否出现法定的撤销情形等。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