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后可以继续抵债吗?
之前我有个债务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中止了。现在符合条件恢复执行了,我想知道在恢复执行阶段,还能不能继续用之前协商的抵债方式来处理这个债务问题,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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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恢复执行后能否继续抵债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恢复执行和抵债。恢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法定原因而暂时停止执行,待这些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再次启动的情况。而抵债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来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这意味着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抵债方式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是可以继续进行抵债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恢复执行后进行抵债时,人民法院会对抵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比如,抵债的财产价值应当合理评估,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否则可能损害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抵债行为不能影响其他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获得清偿的权利。所以,在恢复执行后,当事人如果想要继续抵债,应当与对方充分协商,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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