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未完全履行是在什么情况下?
我之前有个执行案件,对方一直没完全履行判决,后来执行程序中止了。现在我想申请恢复执行,但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这么做。是对方有新的财产线索,还是有其他的情况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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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恢复执行未完全履行是指之前的执行程序因为某些原因中止或者终结后,又因为特定情形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以促使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会导致恢复执行未完全履行的情况发生。 首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线索,比如发现被执行人购买了房产、车辆,或者有新的银行存款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后,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对这些财产进行执行。 其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等内容。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例如,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还款一定金额,但被执行人连续数月未还款,此时申请执行人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也会恢复执行。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当这些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就会恢复。比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情况,一旦相关的继承人确定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执行程序就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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