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后可以续封吗?
我有个官司进入执行阶段了,但是现在执行中止了。之前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快到了,我想知道在执行中止的情况下,还能不能申请对这些财产进行续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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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这些情况消失以后再继续执行。而续封是指对已经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快到的时候再次进行查封,以保持查封的效力。 那么执行中止后是否可以续封呢,答案是可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这就说明,续封主要是和查封期限有关,和执行程序是否中止并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提出续封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办理续封手续。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到期后转移财产。 在执行中止的情况下,财产的查封状态并不会因为执行程序的暂停而受到影响。如果查封期限快到了,债权人依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续封。这样可以确保在执行程序恢复后,依然可以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执行,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执行中止并不影响续封的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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