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可以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不太清楚合同的分类情况。想知道在法律上,合同是不是能明确地划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它们具体是怎么定义和区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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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是可以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类合同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合同必须按照特定的形式来订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表明,超过六个月的租赁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在确定租赁期限方面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这类合同的形式比较自由,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小额商品买卖,像在菜市场买菜,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合同即成立,并不需要特定的书面形式。 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要式合同,如果未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订立,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则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的形式相对灵活。 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订立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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