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原件丢失后复印件可以用吗?
我的档案原件不小心弄丢了,现在办事很多地方都需要档案。我手上有档案的复印件,不知道这些复印件能不能替代原件来使用,比如在办理入职、社保等事项时,复印件是否具备和原件一样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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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原件丢失后,复印件是否可以使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角度来说,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在一般情况下,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为它是直接来源于事实本身,能更直接、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而复印件是对原件的复制,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所以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经过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场景对于档案复印件的认可程度不同。比如在一些行政事务办理中,部分机关或单位可能会接受经过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因为盖章确认意味着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真实性得到了证明。但也有一些单位为了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严格要求必须提供原件。所以当档案原件丢失后,使用复印件时,最好先向相关使用单位咨询,了解他们对于档案复印件的具体要求。同时,应尽快联系档案保管部门,按照他们的指引进行档案的补办或复印件的核实盖章等工作,以最大程度降低原件丢失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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