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可以要“青春损失费”吗
我和对象分手了,我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很多,感觉青春都搭进去了, 心里很不平衡,就想跟对方要点青春损失费。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要求能得到支持吗?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是可以要到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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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情侣分手时索要“青春损失费”,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首先要明确,“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上被认可的概念。从法律层面分析,它既不属于侵权责任(比如没有因为对方行为导致你的人身权益受侵害等侵权情形),也不产生合同责任(恋爱关系并非合同关系,不存在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青春损失费”),更不属于不当得利(没有一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导致你受损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相关规定。而且,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都在这段感情中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青春有特殊的法律义务。
另外,订立青春损失费的协议往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恋爱自由、结婚自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以索要“青春损失费”来约束分手等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不过,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对方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从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和“青春损失费”概念不同,它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总之,单纯以“青春损失费”为由要求赔偿,通常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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