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合同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叫做“乡产权房”。 对于小产权房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小产权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从一般合同成立的角度看,合同是成立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由于其特殊的土地性质和产权情况,法院在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时会比较谨慎。因为小产权房的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如果小产权房合同是将房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这类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集体土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例如,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这样的合同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且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这类合同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之间因为生活居住等合理需求进行小产权房的交易,法院在审查合同符合相关条件后,可能会支持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