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完案件之后裁定移送仲裁是否可以?


在探讨法院在审理完案件之后裁定移送仲裁是否可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即法院的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院管辖权是指法院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范围。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情况,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和不同地域的法院来管辖。而仲裁协议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就说明,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原则上是不应该受理案件的。 然而,当法院已经审理完案件后,再裁定移送仲裁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在受理前发现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会告知当事人去仲裁。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有仲裁协议,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要是审理完后才发现,理论上若仲裁协议有效,法院不应该继续行使管辖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不过,从司法实践和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法院审理完案件后再移送仲裁可能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因为审理过程中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移送仲裁可能会导致程序的反复和当事人成本的增加。而且,法院的审理结果已经产生,若移送仲裁,可能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会给当事人和司法秩序带来一定的混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谨慎处理。如果仲裁协议明显有效且不存在其他阻碍移送的因素,法院有可能会裁定移送仲裁,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如果仲裁协议效力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会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效后再做决定。总之,法院在审理完案件之后裁定移送仲裁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的,但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