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计税依据能否减留抵税额?
我在处理税务事务时,遇到了城建税计税和留抵税额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计算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时候,能不能把留抵税额减掉。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么做有没有什么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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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全称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留抵税额则是指当企业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会产生留抵税额。那么,城建税计税依据能否减留抵税额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留抵退税部分可以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减除。 具体来讲,当纳税人获得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在计算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时,要将退还的留抵税额从当期计税依据中扣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企业在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同时,额外增加附加税费的负担,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按照规定进行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算和申报,以确保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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