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缓犯人能否保外就医?

我家里有个亲戚被判了死缓,现在他身体出现了严重的疾病,我们很担心他的健康状况。想了解一下,像他这种被判死缓的情况,能不能申请保外就医呢?具体有哪些条件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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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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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而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死缓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当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就有可能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不过,适用保外就医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同时,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申请流程方面,一般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综上所述,死缓本身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基本刑种条件,但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若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的,并且整个过程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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