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过的发票是否可以红冲?
我公司之前有张发票已经抵扣了,现在因为一些业务问题,需要对这张发票进行处理。我不太清楚抵扣过的发票能不能红冲,要是能红冲的话,具体该怎么操作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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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管理的法律体系中,抵扣过的发票是可以红冲的。这里先解释一下红冲发票的概念,红冲发票其实就是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冲减,相当于把原来开错或者需要调整的发票给‘作废’掉,但因为发票可能已经跨月或者对方已经抵扣等情况,不能直接作废,所以要用红冲的方式来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也就是说,当发票已经被抵扣后,购买方先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填开《信息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销售方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这样就完成了抵扣过发票的红冲操作,整个过程既符合税务管理要求,也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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