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开庭缺席后,能否再向法院提交证据?
我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开庭的时候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没能去,现在我手上有一些对自己很重要的证据,不知道在已经缺席开庭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把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呢?心里很着急,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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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被告开庭缺席后,仍然存在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可能性,但这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如果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举证,只是因为开庭缺席,通常在庭审结束后一般是不能再提交新证据的,除非该证据属于法定的“新的证据”情形。 “新的证据”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被告开庭缺席后提交的证据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那么法院一般会组织质证。 若被告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若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可能会予以采纳,但同时会对被告进行训诫、罚款等处罚;若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可能会不予采纳。 所以,被告开庭缺席后并非绝对不能提交证据,但要结合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以及法院的裁量来确定。被告如果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未能按时举证或参加庭审的合理理由,争取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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