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是第几条,其在恋爱经济纠纷中有什么作用?
我在恋爱期间和对象有一些经济往来,现在分手了因为钱的事儿产生了纠纷。我听说《民法典》里有公序良俗相关规定,想问下具体是在哪一条,这个规定在我这种恋爱经济纠纷里能起到啥作用,能不能帮我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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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于第八条,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共秩序是指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则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 在恋爱经济纠纷中,公序良俗原则起到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为了维持不正当的恋爱关系,给予另一方大额财物,这种行为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这种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再比如,情侣之间可能存在一些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所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赠与行为也可能被判定无效。这是因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因此,在处理恋爱经济纠纷时,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官判断行为有效性、平衡双方利益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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