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赠与是否能要求返还?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方送了不少礼物,还转了一些钱表达爱意。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这些在恋爱中送出去的东西和钱,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呢?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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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赠与的概念,赠与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别人,送出去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对方了。 在法律上,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是指单纯把东西送给对方,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比如在节日、生日等时候送的小礼物、小额的红包等,这些通常被视为是为了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自愿赠与,一旦交付给对方,赠与人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因为这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达成了赠与和接受赠与的合意,并且完成了财产的转移。 而附条件赠与则是在赠与的时候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在恋爱关系中,最常见的附条件赠与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赠送的大额彩礼、贵重首饰等。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此外,如果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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