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是否可以要回来?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花了不少钱,有买礼物的,也有直接转账的。现在我们分手了,我心里有点纠结这些钱能不能要回来。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到底可不可以要回来呢,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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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能否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赠与和借贷。赠与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对方接受后,这个财产就属于对方了。而借贷是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有义务归还。 对于恋爱期间的花销,如果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转的“520”“1314”等金额,或者是表达爱意的小额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也就是说,这种表达爱意的特殊转账,在法律上很难要回来。 如果是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比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花费,这些属于双方共同的消费行为,一般也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因为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自愿共同参与这些消费,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是金额较大的转账,并且有证据证明这是借款,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是借款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 另外,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或者价值较大的首饰等,在双方最终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有可能要求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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