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如何规定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

我和对象恋爱期间有不少共同支出,像一起旅游、吃饭啥的。现在我俩分手了,对于这些钱该怎么算有了分歧。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处理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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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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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对财产的使用和处理问题。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恋爱关系并不属于婚姻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没有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明确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恋爱期间共同支出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恋爱期间,如果双方有共同支出,那么在分手时,也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处理这些支出。例如,如果一方承担了大部分的旅游费用,而另一方只是承担了一小部分,那么在分手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适当补偿承担较多费用的一方。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共同支出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旅游费用AA制,那么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是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比如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礼物等,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是,如果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总的来说,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在处理时,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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