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能作证?
我想知道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法律上有没有资格作为证人。我身边有个这样的人,涉及到一个案子,有人觉得他没了政治权利就不能作证,可也有人说能,我不太清楚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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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可以作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以看出,这里面并没有包括作证的权利。 接着,对于证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能不能作证,关键在于其是否知道案件情况,以及是否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而不是看其是否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要他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可以作为证人参与诉讼。例如,在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目睹了事件的发生过程,他就有资格向法庭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 综上所述,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影响一个人成为证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条件,就能够在诉讼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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