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十年之后还能不能分割房产呢?
我和前夫离婚已经二十年了,最近才发现之前有套房产没分割。现在过去这么久了,我还能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吗?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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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二十年之后是否还能分割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诉讼时效这个概念。诉讼时效就像是法律给权利行使设定的一个时间“闹钟”。一般来说,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在一定时间内去法院起诉,不然过了这个时间,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那可能就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权利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已经明确知晓该房产的存在,但没有进行分割,并且当时也没有约定后续分割的事宜,那么从离婚时起算,如果超过了三年,在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分割请求。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意味着法律不再强制保护这种权利主张。 不过,如果在离婚时不知道有该房产,而是在之后才发现的,那么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比如离婚二十年之后才发现有套房产没分割,从发现这个情况开始三年内起诉要求分割,是符合诉讼时效规定的,法院一般会受理并依法处理。 另外,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故意隐瞒、转移房产等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房产的存在,另一方发现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时间较长,只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发现并起诉,也是有可能重新分割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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