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开庭当事人不到场是否可以?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但是开庭那天我有非常重要且无法更改的事情要处理,没办法到现场。我想知道在离婚案开庭时,当事人不到场行不行?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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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当事人开庭是否可以不到场这个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说的不能表达意思,比如当事人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通常指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到庭,像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被困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述正当理由,却拒不出庭,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原告而言,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来说,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不过,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当事人亲自陈述和表达意见,所以法院通常还是希望当事人能够出庭,以便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如果不是特殊情况,建议当事人尽量亲自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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