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是否有效?


在探讨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能否反悔以及是否有效的问题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要明白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该离婚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离婚协议书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损害对方名誉等方式,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变更或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内容存在错误认识,比如对财产的价值、数量等产生错误判断;显失公平则是指财产分割的结果明显对一方不利,违背了公平原则。例如,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因缺乏法律知识或经验,对某些财产的性质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财产分割严重失衡,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总之,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一般是有效的,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反悔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过,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可以反悔的情形,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