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财产时可以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吗?
我是申请执行人,现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我了解到他配偶名下有不少财产。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执行他配偶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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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是否可以执行其配偶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了房子,这个房贷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也可以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配偶有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对其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执行。 如果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因为配偶对个人债务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不过,如果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财产份额。例如,房子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等,然后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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