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期间可以中止执行吗?


在执行程序中,当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时,很多人会关心执行是否会因此而中止。下面来详细解释执行异议期间能否中止执行的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认为执行的财产等是自己的,或者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关于执行异议期间是否中止执行,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中止执行。因为这主要是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异议,不必然影响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就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此外,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不中止执行是否会给异议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法院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期间是否中止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异议的类型以及法院的审查结果等因素来确定。当提出执行异议后,要密切关注法院的裁定,以了解执行程序的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