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否能停止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当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时,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这是法律赋予相关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那么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当你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会先进行审查,但执行程序通常不会因为你提出了异议就暂停。这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避免当事人随意利用异议来拖延执行。 而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同样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如果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被法院认可,是可以停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这是因为案外人可能对执行标的拥有合法的权益,如果不停止执行可能会给案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此外,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这种担保的方式也会影响执行是否停止。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不一定能停止执行,需要根据异议的类型、法院的审查结果以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当你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