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我和朋友有债务纠纷,朋友为了逃避债务把名下财产低价转让给别人,还对他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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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权利的基本概念。 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实施了一些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使得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而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律对于这两种权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两条规定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结合您的情况,如果您的朋友为了逃避债务把名下财产低价转让给别人,并且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您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这就是行使撤销权。而如果您的朋友对他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您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您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您朋友对其债务人的债权。 不过,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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