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立案要开庭之前原告补交证据该怎么办?


在立案到开庭前原告补交证据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和处理方式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就是法院给当事人规定的,用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的时间范围。它的存在是为了保证诉讼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实有困难,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这就好比我们参加一场考试,本来规定了交卷时间,但有同学因为特殊原因没办法按时完成,向老师申请延长时间,老师会根据情况来判断是否同意。如果原告在立案到开庭前补交证据,你作为被告,要看看这个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是新证据,法院通常会组织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就是你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和看法。比如证据是不是真的,和案件有没有关系,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等。要是原告补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即使超过举证期限,也可能会采纳,但同时可能会对原告进行训诫、罚款。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你要及时和法院沟通,了解法院对于原告补交证据的态度和处理决定。然后认真准备质证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要是你对证据和法律程序不太熟悉,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为你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