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可以事后补做吗?
我遇到一个情况,执法人员当时没做现场笔录,过了一段时间又补了一份。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知道现场笔录到底能不能事后补做呢?补做的笔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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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从法律角度来讲,现场笔录原则上应当是在现场制作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现场笔录。而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虽然法律未明确绝对禁止事后补做,但事后补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问题。 现场笔录强调其现场性和即时性,它是对现场情况的第一时间记录,能够最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的实际状况。如果允许随意事后补做,可能会导致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执法人员可能因为记忆偏差、受其他因素干扰等,无法准确还原现场的真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后补做的现场笔录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通常不会将其作为有效的证据采信。比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执法人员事后补做笔录,且无法说明当时未及时制作笔录的正当理由,那么这份笔录就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当然,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因紧急情况无法当场制作笔录,事后及时补做并且能够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笔录内容的真实性,那么这份事后补做的笔录可能会被认可。但这种特殊情况需要严格审查和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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