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明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在探讨交通事故证明书能否进行行政诉讼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交通事故证明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它主要是对交通事故客观情况的一种记载和说明。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虽然这里说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交通事故证明书与其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的对象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交通事故证明书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只是为后续的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一个证据参考。例如,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交通事故证明书以及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各方的责任,但证明书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赔偿结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强调的是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而交通事故证明书并不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范畴。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证明书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证明书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来反驳交通事故证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会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进行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