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可以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吗?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儿,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我想着能不能一边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边又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双管齐下给自己多些保障。就是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么做,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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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诉讼时能否同时提起行政复议这个问题前,我们先分别理解一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而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法律规定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能同时进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出现两个机关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不同结论的情况,维护行政和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如果当事人先选择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也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救济途径。比如,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高效;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审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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