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还能入账吗,该怎么处理?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是可以入账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固定资产没取得发票的入账情况及处理方法。 首先,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于固定资产,只要其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企业,且企业能够控制该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即便没有取得发票,也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入账。这是基于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经济实质比法律形式更重要。 在账务处理方面,当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但未取得发票时,可以先根据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等资料,暂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例如,企业购入一台设备,合同约定价格为 10 万元,已支付 8 万元,设备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发票。此时,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固定资产”10 万元,贷记“银行存款”8 万元,“应付账款”2 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发票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此外,如果因为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可以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