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欺骗能作为理由吗?


在探讨起诉离婚时欺骗能否作为理由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法律条文来看,欺骗本身并没有明确被列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但是,欺骗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的伤害,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关键判定标准。 如果一方的欺骗行为达到了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程度,那么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发现后,因此而对婚姻产生极大的失望和不满,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冲击,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并非所有的欺骗行为都能成为离婚的理由。轻微的、偶尔的欺骗,可能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欺骗行为的性质、程度、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等,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 在起诉离婚时,如果以欺骗为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欺骗行为的存在以及该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的实质性影响。证据可以包括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书面文件等。只有在证据充分,且能够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起诉离婚时欺骗有可能作为理由,但关键在于该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