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是否可以抵扣?

我是一般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增值税销项抵扣的问题不太清楚。不知道增值税销项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不然在税务处理上容易出错,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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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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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增值税销项税额本身不存在直接“抵扣”的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抵扣是指进项税额对销项税额的抵扣。下面来为你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这里的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商品取得了100万元的销售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那么它的销项税额就是100×13% = 13万元。假如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等过程中支付了80万元,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同样是13%,那么它的进项税额就是80×13% = 10.4万元。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就可以用销项税额13万元减去进项税额10.4万元,得出当期应纳税额为2.6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是用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对销项税额本身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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