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时可以更改孩子姓名吗?

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我(女方),现在我想给孩子改个名字,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我怕改名字会有很多限制和手续,也担心前夫那边会不会有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我有没有权利更改孩子姓名,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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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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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时能否更改孩子姓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姓名权的基本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问题,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回到孩子抚养权归女方能否更改孩子姓名这个问题。虽然女方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从法律规定来看,变更孩子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因为孩子的姓名是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的结果,即便离婚后一方获得抚养权,也不能忽视另一方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 如果女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首先应该与孩子的父亲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如果女方未与男方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单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孩子姓名,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即便女方通过隐瞒离婚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让孩子姓名变更成功,男方在发现后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且双方协商不成时,公安机关也会按照规定将孩子姓名恢复。所以,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时,不能随意更改孩子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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