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不要抚养费可以吗?


在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一方表示不要抚养费,这在法律层面是具有一定操作空间的,但也存在多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下面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协议角度来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自愿放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这属于双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约定主要是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影响孩子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父母双方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如果日后孩子出现了新的情况,例如因重大疾病、升学等原因导致生活、教育费用大幅增加,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无力独自承担时,孩子仍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抚养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便一方当时明确表示不要抚养费,但后续因为自身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无力独自抚养孩子,也可能会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例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突然失业,失去了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综上所述,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一方可以选择不要抚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续不能就抚养费问题进行调整,也不能剥夺孩子在必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在做出决定前,建议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自身的实际生活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