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采购的业主能否同中标企业合伙?

我这边是政府采购的业主方,有个项目一家企业中标了。现在我们在考虑能不能和这家中标企业合伙做点事儿。但又担心这样做会不会违反什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我们业主方和中标企业合伙到底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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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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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政府采购的业主一般不可以随意同中标企业合伙。 首先,从公平竞争的原则来讲,政府采购活动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争,以确保采购到性价比高、质量有保障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业主与中标企业合伙,可能会破坏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例如,在后续的合同履行、验收等环节,双方可能会因为合伙关系而出现利益输送、降低标准等问题,损害其他未中标的供应商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业主与中标企业合伙的行为很可能违背了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此外,该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这种合伙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且能够充分证明不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的目的和要求,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是可行的,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且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总体而言,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业主应谨慎考虑与中标企业合伙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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