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方能否要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在探讨民法典中担保方能否要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形,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此时,若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不积极起诉债务人,可能会影响保证人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可以直接要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但从保障保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保证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督促债权人采取行动。例如,保证人可以书面通知债权人,告知其债务人的情况以及可能对保证人造成的影响,要求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不能要求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平等的债务履行地位,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 此外,担保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担保方在某些情况下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也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付出的款项。 综上所述,在一般保证中,担保方虽然没有绝对的权利要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方不能要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担保方应根据具体的保证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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