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否可以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探讨保证人是否可以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在这种保证方式下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这表明,法律是认可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方式的。而对于多个保证人是否可以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讲,保证人是可以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当多个保证人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有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虽然法律允许保证人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对于保证人来说,需要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因为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能会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在决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前,保证人应该谨慎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此外,为了降低自身风险,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者与债务人就追偿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总之,保证人全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要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谨慎做出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