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书达成后还能追究责任吗?
我和别人产生了纠纷,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书。但后来我觉得调解结果不太公平,心里还是有些气不过。我想知道,在这种已经达成派出所调解书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继续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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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派出所调解书达成后是否还能追究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派出所调解书的性质。派出所调解书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纠纷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性质。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一种处分,意味着双方同意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来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达成调解书后,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那么您是有权利追究其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方违反了双方在调解书中的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对于这种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同时,也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双方都已经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随意反悔并追究责任了。因为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旦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双方的纠纷已经按照约定得到了解决。随意反悔并再次追究责任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调解协议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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