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和解了之后还能再追究责任吗?


在派出所达成和解之后是否还能再追究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派出所的和解,通常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这其实是一种民事上的协商解决方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和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例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和解协议,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然后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刑事责任方面来看,如果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和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即使双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仍然可能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和解在刑事犯罪中可能会影响量刑,但不一定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追究。 所以,派出所和解之后能否再追究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